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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期:中欧投资协定将为中资企业营造稳定的投资环境
未知 2021年05月14日


大家好,我是中国贸促会研究院的周晋竹,欢迎大家收听本期“贸促视角”。

在2020年的最后一天,经过35轮谈判,中欧投资协定终于如期完成谈判,为《中欧合作2020战略规划》的收官之年画上一个完美的句号。中欧投资协定从长远合作角度来看,将为中欧经贸合作提供坚实的制度性框架保障;那么对企业朋友们将有哪些实实在在的好处?

中欧投资协定将为中企投资欧盟带来稳定的市场准入

在过去一年,欧盟层面及西班牙、德国、法国、意大利、波兰等部分成员国借机出台了多项加强外资审查的指导意见或法律规定,使我国企业进入欧盟市场要面临更多的挑战和困难。

欧盟及其成员国越来越严苛的外资审查普遍体现了四个特点:一是将外资审查的触发门槛普遍降低,2019年时,仅有德国将触发外资审查的股比降为10%,2020年以来,法国和波兰均已明确外资收购其境内企业10%及以上的股比即触发外资审查;二是敏感行业越来越多,除了实体或虚拟的关键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和军民两用产品、基础物资供应、能够获得敏感信息、个人数据的领域以及通信媒体外,医疗、生物技术也被纳入审查范围;三是审查时限延长,德国将外资安全审查时限由四个月延长至八个月,过长的审查期限基本上会使外资对收购欧盟境内企业望而却步,同时也会导致欧盟境内企业出售方将非欧盟收购方排除在外;四是强调事前行政审批,2019年欧盟的外资审查还仅停留在非强制性、保留事后审查的权力阶段,2020年以来各成员国开始强调事前行政审批的权力,甚至在德国和捷克,在得到正式批准之前,并购与交割的行为都可能受到处罚。

刚刚结束谈判的中欧投资协定着眼于制度型开放,高水平的市场准入承诺将为双方企业带来更多的投资机会,将改变目前我企业投资欧洲时较为被动的局面,提高我企业出价谈判的主动性。协定内容在市场准入层面涵盖了制造业和服务业,甚至包括电动汽车、化工、电讯设备、健康设备等、云服务、金融、私人健康、环境服务、国际海运及空运相关服务等新兴重点领域。欧盟也缩减了敏感领域,仅在能源、农业、渔业、视听、公共服务等领域有所保留。

提高补贴规定透明度有效降低投资欧盟的不稳定因素

2020年6月17日,欧委会发布了关于针对外国补贴旨在建立欧洲公平竞争环境的白皮书。其中,将外国补贴定义为非欧盟国家的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的“财务支持”,主要包括5大类:分别是以出口融资形式提供的补贴,对经营不佳的经营者提供的补贴,以政府担保的债务形式给予的补贴,以税务减免的形式提供的运营补贴,直接支持收购的外国政府补贴。《白皮书》审查范围也较为广泛,包含已进入和拟进入欧盟的企业。这就导致在欧盟开展并购的外资企业可能需要同时进行三种不同的事前强制申报,分别是并购交易反垄断审查、外商投资审查和补贴审查。在欧委会层面和成员国层面、评估标准不同、但是同时进行的不同申报程序将极大地提升交易的不确定性,成倍增加企业的金融成本、时间成本和沟通成本。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通过对服务行业的补贴规定透明度义务,填补了世贸组织规则中的重要空白;同时因为提高了对补贴规定的透明度要求,事实上使我企业在面临反补贴审查时有了更加明确的、稳定的预期。

高水平的公平竞争规则将为双边投资提供更好的营商环境

中欧投资协定立足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在公平竞争规则方面,就国有企业、补贴透明度、技术转让、标准制定、行政执法、金融监管等与企业运营密切相关的议题达成共识。

近几年来,我企业在欧盟投资运营时,在行政执法、政府采购、金融监管等领域确实遇到过遭受不公平待遇的情况。比如我国企业无法与欧盟当地企业一样享受疫情期间各成员国出台的优惠政策,在政府招标采购时会因歧视性的招标条款被排除在外,在日常的行政监管方面要面临比当地企业更加严格地审查等等,以及欧盟及成员国工作签证申请困难、劳务派遣数量严重不足等问题,对我国企业在欧盟正常经营产生较大影响。

中欧投资协定中,双方将承诺在大多数经济领域不对企业数量、产量、营业额、董事高管、当地研发、出口实绩、总部设置等实施限制,并允许与投资有关的外汇转移及人员入境和停居留,将大幅改善我国企业在欧盟投资经营的环境,降低我企业相关的制度成本与合规成本。

中欧投资协定作为一项平衡、高水平、互利共赢的协定,对国内法的“溢出效应”也将十分明显,它能够推动我国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利于我国进一步对接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并且双方都拿出了高水平和互惠的市场准入承诺,所有的规则也是双向适用的,将为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惠及中欧双方企业乃至全球企业。

好了,本期的“贸促视角”到了说再见的时候,我是周晋竹,感谢大家收听。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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