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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期:中欧投资协定打造中国制度型开放样板
未知 2021年05月14日


各位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中国贸促会研究院张继行,欢迎大家收听本期《贸促视角》,本期我们来聊一聊“中欧投资协定打造中国制度型开放样板”。

历经7年35轮反复磋商,2020年12月30日,中欧领导人共同宣布如期完成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在此之前,中国与27个欧盟成员国中除爱尔兰以外的其他26个国家分别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但这些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仅包括投资保护内容,可以说是一种简式的双边投资协定。

那么本次达成的中欧投资协定与之前我国同欧盟26个成员国签订的投资保护协定相比有哪些不同,中欧投资协定的主要内容又是什么呢?

根据我国商务部的介绍,此次谈判成果涵盖市场准入承诺、公平竞争规则、可持续发展和争端解决四方面内容。双方都拿出了高水平和互惠的市场准入承诺,所有的规则也都是双向适用的。

在市场准入方面,中欧投资协定采取的是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这是我国首次在包括服务业和非服务业在内的所有行业以负面清单形式作出承诺,实现与《外商投资法》确立的外资负面清单管理体制全面对接。欧盟方面也在协定中对中国承诺其较高的市场准入水平。

在公平竞争规则方面,双方立足于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就国有企业、补贴透明度、技术转让、标准制定、行政执法、金融监管等与企业运营密切相关的议题达成共识。

本次谈判针对本身不歧视外资、但对企业设立运营造成重大影响的市场准入限制,双方还承诺在大多数经济领域不对企业数量、产量、营业额、董事高管、当地研发、出口实绩、总部设置等实施限制,并允许与投资有关的外汇转移及人员入境和停居留。

在可持续发展方面,谈判纳入与经贸有关的环保、劳工议题已成为近年来国际经贸协定的重要特征,协定对与投资有关的环境、劳工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双方将促进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投资,处理好吸引投资与保护环境和劳动者权益的关系,并遵守相关国际承诺。

可以看出本次中欧投资协定谈判改变了以往的简式双边投资协定的传统,不仅包括投资保护内容,而是包括投资自由化目标在内的全面的综合性双边投资协定。

那么中欧投资协定谈判的如期完成对我国和我国企业有什么重要的现实意义呢?我认为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就是,我认为中欧投资协定打造了中国“制度型开放样板”。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制度型开放”,要求“适应新形势、把握新特点,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两年多以来,中国推出了包括出台《外商投资法》、加快自贸试验区建设等多项制度型开放举措,本次中欧投资协定谈判的完成进一步打造了“制度型开放样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欧投资协定展现了中方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决心和信心,将为中欧相互投资提供更大的市场准入、更高水平的营商环境、更有力的制度保障、更光明的合作前景。 

第二点就是,中欧投资协定为中欧企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环境。在本次谈判中,双方都拿出了高水平和互惠的市场准入承诺,所有的规则也都是双向适用的,将为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惠及中欧双方企业乃至全球企业。

第三点就是,为我国商签高水平的贸易投资协定设置范本。中欧BIT谈判的如期完成也向世界传递了积极的信号,中国和欧盟可以搁置分歧、彼此信任,其他国家和经济体也可借鉴中国欧盟合作模式,加快同中国签署高水平贸易投资协定的步伐。特别是对于中美经贸关系而言,中美BIT谈判于2008年6月正式启动,虽然在2013年7月双方开始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模式进行实质性谈判,但之后进展并不顺利,2017年谈判搁置后未再重启。拜登上台后,根据拜登竞选过程中关于贸易政策的竞选纲领,美国有可能有意愿重启中美投资协定谈判,我国可以中欧投资协定条款为蓝本同美国开展谈判,为中国企业赴美投资削减壁垒。

最后一点是通过参与规则制定提升中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话语权。我国在本次谈判中并非被动地接受发达经济体主导的投资规则,而是主动参与到规则制定的过程中,包括保留必要的监管权、在我方关注的新能源等领域推动欧盟更大程度开放等,深度参与全球经济治理,逐步提高中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话语权。在未来的贸易投资协定谈判中,我国能够更大程度地发挥“规则制定”的角色,深度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助力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本期《贸促视角》到这里就结束了,我是张继行,感谢大家的收听,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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