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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期:《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推动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未知 2021年09月16日


各位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中国贸促会研究院张继行,欢迎大家收听本期《贸促视角》,本期我们来聊一聊最近刚刚实施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

2020年12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该审查办法已经于2021年1月18日正式实施。今天,我们就《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进行讨论。

在这里向大家介绍一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的主要内容。审查办法对“外商投资”类型、审查机制、申报程序、审查程序、审查决定、监督机制以及处罚机制等方面做了系统、详细的规定。

首先,企业最关心的肯定是哪些外商投资行为需要接受安全审查。审查办法要求以下两个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外国投资者或者境内相关当事人应当在实施投资前主动向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第一就是投资军工、军工配套等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在军事设施和军工设施周边地域投资;还有就是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大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与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以及其他重要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当事人向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外商投资前,可以就有关问题向工作机制办公室进行咨询。

其次,实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机构是什么呢?审查办法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承担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日常工作。也就是说实施安全审查的机构主要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

最后,安全审查的期限是多久?会不会因为审查期限特别长而影响外商的正常投资呢?审查办法给出了明确、合理的审查期限,目的就是保障外商的正当利益,审查不会对外商投资造成阻碍。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分为一般审查和特别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决定对申报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审查。审查期间,当事人不得实施投资。经一般审查,认为申报的外商投资不影响国家安全的,工作机制办公室应当作出通过安全审查的决定;认为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工作机制办公室应当作出启动特别审查的决定。特别审查应当自启动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审查期限。延长审查期限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审查期间, 当事人不得实施投资。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出台的目的和意义又是什么?可能会有听众朋友疑惑,我们国家现在持续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对外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在这个时候出台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是不是对外开放的倒退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我认为审查办法的出台是中国更高质量对外开放的体现,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是我国重视防控外部风险的重要举措。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大力提升国内监管能力和水平,完善安全审查机制;重视运用国际通行规则维护国家安全。

第二,审查办法并不是我国对外开放的倒退,反而能够推动我国对外开放迈向更高质量、更高水平。没有安全保障的对外开放不可持续,只有把防控安全风险的篱笆扎得更密更牢,才能为新一轮对外开放奠定坚实基础,才能更好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对外开放。

第三,《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是我国对标国际通行制度规则的体现。对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美国、欧盟等发达经济体均有自身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规定,而且日趋严格,美国出台《外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欧盟出台《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条例》,澳大利亚出台《外商投资改革法》,英国正在制定《国家安全和投资法》等。但是同部分经济体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泛化国家安全概念,模糊审查规定,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异化为保护主义举措不同,我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概念明确、程序严谨、标准清晰,官方还明确表示,今后在该办法实施过程中将精准审查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避免安全审查泛化。

本期《贸促视角》到这里就结束了,我是张继行,感谢大家的收听,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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