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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探索跨境电商进口监管改革的新思路
赵萍 2016年11月04日

今年4月8日,我国颁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新的政策,但政策执行的过程却一波三折。根据4月7日晚宣布的第一批正面清单,从4月8日起,清单内的商品进口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办法。4月15日,公布第二批清单,第一批正面清单规定的不能进口的生鲜、稻米、食用油和医疗器械等产品获得准入。4月18日,宣布在库商品、在途商品按照4月8日之前的政策执行。5月25日,宣布对于10个跨境电商试点城市的税收政策不变、限额不变、暂不执行“正面清单中”的通关单、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备案等要求。至此, 4月8日颁布的税改政策基本处于暂停

一、我国跨境电商进口监管面临的挑战

(一)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属性界定不清晰。

跨境电商监管,首先要明确跨境电商进口商品的商品属性。目前,跨境电商进口常用的两大物流方式为保税备货和跨境直邮。对于这两种方式进口的商品,现有政策对其商品属性的定性不同。如果是保税备货方式进口的商品,就要缴纳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尽管正面清单内的商品如果单笔消费在2000元以内、全年累计消费在20000元以内可以免征关税,且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七折惠,仍然未掩盖课税对象的商品属性。如果同样的商品通过跨境直邮进口,则只征收行邮税。按照国际惯例,行邮税是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的简称,始于上世纪六十年代,是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征收行邮税,说明把课税对象当做个人自用物品而非用于交易的商品对待。

对保税进口和直邮进口商品的定性不同,适用的税制不同,必然影响跨境电商政策的一致性,使跨境电商企业无法按照政策规定的目标进行调整,哪个渠道监管较为宽松,就转向从哪个渠道进口。4月8日跨境电商新政有关注册备案和通关单等规定仅限于保税进口模式,对直邮进口没有按照正面清单管理,因此,原来实行保税进口的企业,特别是根据正面清单要求需要注册备案商品的跨境电商企业,或者经营单品价格高于2000元限额的高档商品跨境电商企业,没有按政策要求,由跨境电商进口转为一般贸易进口,并按照一般贸易方式遵守相应监管要求,而是逐步放弃保税进口模式,采取跨境直邮进口,以规避通关单、正面清单、进口限额等监管要求。

(二)跨境电商与一般贸易关系认识不全面。

跨境电商是一个新兴贸易业态,它与一般贸易的关系如何,需要一个逐步认知的过程。跨境电商与一般贸易的关系包含两个方面,但现有政策的出发点只关注到跨境电商与一般贸易的竞争关系,引导行业进入规范化、机制化、规模化的高速发展轨道,促进跨境电商与一般贸易公平竞争。事实上,除了竞争关系,两者之间还存在着更为强烈的互补和促进关系。

首先,从满足国内消费需求角度看,跨境电商与一般贸易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互补关系。跨境电商进口不是产生于一般贸易,而是产生于国内市场的潜在需求。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呈现出个性化和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但是一般贸易大进大出的多是大众品牌,很难满足个性化、小规模的消费需求。市场需求孕育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这种新的贸易业态,弥补了一般贸易进口市场的空白,与一般贸易形成互补关系。其次,从经营的商品品类看,两者是相互促进关系。跨境电商平台经营的80%以上的品类或品牌,之前从未通过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到中国。随着跨境电商消费群体不断增加,在商品和品牌市场认知度提高以后,品牌商就可以选择那些销路比较好、市场需求比较大的商品,通过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跨境电商平台实际上为一般贸易提供了一个探索更多品类、扩大进口规模的机会。因此,跨境电商监管不仅要兼顾跨境电商与一般贸易的公平竞争关系,更要重视两者之间互补和相生的关系。

三)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相关政策不协调。

4月7日和4月15日先后公布两批跨境电商进口正面清单,对清单内的商品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具体包括三个层面:一是依法需要注册或备案的医疗器械,只有依法获准注册或备案,方可按照有关规定进口。二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其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三是对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两份正面清单出台之前,我国跨境电商进口检疫检验采取的是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这两分正面清单与此前检疫检验部门的负面清单产生了重叠,主要包括肉类食品、大米、燕窝等产品。部门之间政策的不一致,造成了市场的困扰。

由于政策之间相互冲突,导致公布的正面清单无法执行。有媒体披露,有关部门出台相关规定,根据风险管理原则,重叠的商品遵照负面清单管理规定执行,因此,正面清单以内的商品如果出现在负面清单中,仍然不能允许进口。

二、探索开放包容的跨境电商监管体制

(一)跨境电商上升为国家外贸战略。

跨境电子商务正在逐步成为影响国家政治经济地位的一个重要业态。世界主要贸易国都把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作为国家战略,出台政策予以扶持。有资料显示,美国去年发布了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十年规划,力争到2025年跨境电子商务规模达到整个国际贸易的70%。欧盟、日本也相继制定了跨境电商规划。

截止到2015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5.4万亿元,同比增长28.6%,占我国进出口总额的21.9%。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在对跨境电商统一规划的基础上,探索出适合跨境电商与一般贸易健康发展的监管新模式。这种新的监管模式,不是对原有一般贸易监管模式的修补,而是顺应外贸新业态发展趋势,在灵活运用多双边规则、严格遵守国内法基础上,利用互联网技术形成高效便捷的全新监管模式。

(二)借鉴网约车思路创新监管体制。

面对跨境电商发展对一般贸易监管模式的挑战,可以借鉴“网约车”的思路加以应对。网约车刚出现时,其运行模式与当时各国的出租车管理模式格格不入,但由于网约车满足了消费者的潜在需求,解决了打车难的问题,弥补了出租车市场的空白,因此发展迅猛。美国、英国、法国、印度、日本等国先后给予网约车合法地位并提出明确的监管要求。我国交通部等七个部委日前也公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统一将这类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跨境电商是“互联网+外贸”的产物,是外贸行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其运营模式与传统的一般贸易监管要求或多或少会产生冲突。如果用传统贸易的监管方式来监管跨境电商,必然要求跨境电商削足适履。面对数以万计的报关单,监管部门将力不从心。因此,在互联网背景下,应顺应跨境电商发展趋势,采取开放、包容的政策,运用互联网手段来监管跨境电商这种外贸新业态。

(三)建立共同而有区别的监管模式。

跨境电商监管,既要有利于跨境电商的发展,又要促进跨境电商向公平竞争、合法经营的方向逐步规范。应借鉴一般贸易监管的机制和经验,兼顾跨境电商的行业特点,形成跨境电商与一般贸易“共同而有区别”的监管模式。所谓“共同”体现在,跨境电商与一般贸易同时作为进出口贸易监管对象,具有相同的监管部门;“区别”主要有两点,一是检疫检验标准有所差别。针对跨境电商小批量、多品种、高频次的特点,可考虑适用个人境外消费的质量控制标准,只要跨境电商平台销售的商品能够提供商品进口国的质量合格证,就视同为质量合格。二是监管流程有所差别。“通关单”属于传统一般贸易监管方式,而跨境电商企业的货品来源多元化,无法提供“原产地许可”和“相关授权证明”,申请“通关单”便成为跨境电商企业难以逾越的鸿沟。因此,对于跨境电商进口,无论是保税物流还是跨境直邮,都可以采取免“通关单”的做法,按照行邮包裹处理。

(四)统一不同模式跨境电商的监管标准。

对保税进口、跨境直邮和海外代购等跨境电商进口渠道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虽然跨境电商进口渠道不同,但为了明确监管政策的统一目标,应对不同模式的跨境电商适用统一的税收标准和相同的监管流程,以避免为灰色通关大开绿灯,损害合法经营企业的利益。

跨境电商进口的一方是消费者,消费者购买商品不是为了转售,而是以自用为目的,与消费者在境外消费或海外代购的性质比较接近。商品入境后,也没有其他贸易性和商业性环节。对于海外购物,监管要求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限度就需要交进口税。因此,跨境电商进口不应按一般贸易方式征收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也没有必要为保障市场流通安全而对消费者自用的商品进行检验。对跨境电商各种模式进口的商品,均应按照个人邮递物品对待,保障跨境电商保税进口、跨境直邮进口的税务负担与境外消费或海外代购的税负一致,避免跨境电商不同模式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消除跨境电商与海外购物之间的政策差异。消费者通过各种渠道直接购买海外商品都应适用相同的规则,避免不法分子钻政策空子。

(五)检疫检验监管重点转向防控系统风险。

跨境电商B2C模式,单笔订单金额较低,但订单数量巨大。2015年,中国检验检疫机构累计监管跨境电商产品1.92亿单。随着跨境电商市场潜力逐步释放,规模快速增长,如果按照一般贸易方式监管,必然会出现目前监管能力跟不上包裹数量增长速度的难题。因此,对跨境电商的监管,要从只盯商品转到防控系统风险上。可继续沿用跨境进口负面清单管理办法,把检验检疫监管的重点转移到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和健康的高风险进口产品上,防止疫病疫情、危险性病虫害、有毒有害物质通过跨境电商进入中国国境,及时掌控跨境电商的系统风险。可考虑建立中国跨境电商信息共享机制,推广杭州跨境电子商务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国家中心的做法,建立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信息交换机制,构建全国范围内的风险监测网络。建立国家之间的信息共享和预警系统,为跨境电商和消费者把好质量安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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