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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英奎:维护国际规则与中国权益 严防不合理条款“死而不僵”
未知 2016年12月13日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但部分世贸组织成员认为中国的出口产品对其他一些成员享有“不公平”价格优势,因此在计算反倾销幅度时往往使用参考第三国价格的“替代国”做法。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在经过了15年的过渡期之后,“替代国”做法应于12月11日自动全面终止。

  此后,世贸组织成员在对中国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时,必须按照世贸组织通行规则,以中国企业的价格和成本为基础确定倾销幅度。这不是对中国的优惠,而是世贸组织成员必须遵守的国际条约义务,任何成员都不应以国内法或者国内标准为由加以曲解、规避甚至拖延。15年来,已经有80多个世贸组织成员放弃在对华贸易相关问题上采取“替代国”做法,但美欧日等一直在使用这类具有歧视性的贸易手段。

  欧盟委员会11月9日向欧洲议会及欧洲理事会正式提交修改反倾销法律制度的提案,取消“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但提出新方法,以“市场扭曲”的概念和标准替代“非市场经济”的概念和标准,变相延续原有做法。这一方法既没有全面彻底地履行议定书第15条的义务,也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美、日则直接把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与终止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挂钩,称目前不应赋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因此将维持对华反倾销的“替代国”做法。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表示,中方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并坚决反对。中方强调,对于12月11日后坚持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做法的少数成员,中方将依据世贸组织规则采取必要措施,坚决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全球成熟的市场经济大国,都有自身的特点和运行轨迹。美国的市场经济、欧元区的市场经济、日本的市场经济,是有差异的,他们不会原封不动照搬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模式。作为发展中的大国,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如此。市场运行比中国成熟很多的日本,在进入本世纪后,资本市场的管制和进口农产品的管制,始终受到大藏省和农林水产省的严格控制,现在却站在一个虚拟的市场制高点上,宣布中国不是市场经济国家,这令人难以接受!

  加入世贸组织十五年,中国是全球贸易的受益者,同时,也是全球贸易规则坚定的维护者。在中国的市场经济更成熟、更开放的今天,种种指责中国不是市场经济国家的说法,不过是贸易保护主义的托词。任何单方面和武断的决定,无助于世界经济和全球贸易的改善。建设性的协商、平等包容的态度、互利共赢的结果,才是我们的必然选择,也才是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

  维护国际规则与中国权益,严防不合理条款“死而不僵”。中国贸促会研究院研究员刘英奎就此话题做出点评。

  刘英奎:到昨天为止,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整整15年。“入世”15年来,中国认真履行各项承诺,对促进世界经济发展、捍卫国际规则做出了突出贡献。然而,美、欧、日等国贸易保护主义主义沉滓泛起,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旧调重弹,试图延续反倾销“替代国”做法。对此,中国应坚决予以回击,以维护国家正当权利和WTO规则的尊严。

  首先,“入世”15年来,中国认真履行各项“入世”承诺,实际上已经确立了市场经济地位。2001年12月11日中国成功“入世”,在“入世”议定书中,在关税减免、非关税措施的取消、优质产业保护和服务领域市场开放等方面,中国争取到作为发展中成员方应该享受的一些差别性优惠待遇,这完全符合WTO规则和国际惯例,对维护本国乃至整个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之后,中国认真履行各项“入世”承诺,从2002年1月1日开始中国全面下调关税,到2010年1月1日所有产品的降税承诺已经履行完毕。而且中国在“入世”前后还主动加快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步伐,2014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变更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市场经济改革的方向,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事实上已经确立了市场经济地位。在经贸规则与国际规则接轨方面的力度也远远超出了我们国家的“入世”承诺。15年的WTO成员经历表明,中国已经成为国际规则的主动遵守者和积极捍卫者。

  其次,以欧、美、日等发达国家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屡屡滥用反倾销“替代国”条款,现在这一条款终于寿终正寝。为加快“入世”进程,中国当年做出了重大让步。在议定书中,接受了部分减损中国权益的第15条规定,在进行双反时可以不把中国作为市场经济地位国家来衡量商品出口是否存在倾销时,可以不采用出口国的国内市场价格,而是采用所谓的基准价格,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替代国”价格,来比较该商品的出口价格是否存在倾销。中国“入世”15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一带有歧视性色彩的“替代国”价格已经成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被一些成员方屡屡滥用。虽然这种做法不单单是针对中国,但是中国连续十几年来成为遭到双反调查最多的国家。自WTO成立以来,共有48个成员方对中国发起各类贸易救济调查案件,涉案的损失每年高达数百亿美元,历年各类贸易争端涉案金额占我国出口总额的比例大约在0.21%到1.35%。根据WTO和欧委会最近发布的报告,全球1/3的贸易救济措施直接针对中国,在欧盟当前的73项反倾销措施当中,有56项针对从中国进口的产品。中国企业在遭遇调查时经常败诉,经常受到不公平待遇,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而建立在非市场经济基础上的“替代国”计算方法一直是中国企业在调查中败诉的主要原因。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规定,这一反倾销替代国条款于2016年12月11日正式终止。

  第三,继续维持“替代国”做法是违反WTO规则的贸易保护主义行径。“替代国”条款的终结是中国与WTO成员之间庄严的约定,应该得到如期的执行。但欧、美、日等国只从自身的实际出发,试图违背承诺撕毁约定。早在今年5月12日,欧洲议会就通过了一项所谓的反对中国自动获得世贸组织下的市场经济地位的非立法性的决议,建议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仍然继续使用非标准做法。尽管这是一个非立法性决议,但却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近日美国商务部长普利兹克表示,向中国赋予市场经济地位的时机仍不成熟,中国不是市场经济国家,日本政府也紧随欧美决定,将对中国继续维持“替代国”的做法。这些发达国家是当代全球经济规则的制定者,而他们现在却言而无信,亲手撕毁自己制定的规则,试图逃避应尽的国际义务,这实际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行为,是对WTO规则的公然破坏。

  其实一国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并不是由WTO来判断和决定,而主要取决于成员国的国内法,在实践中更多是取决于相关国家的政治意愿。现在已经有88个成员承认了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但是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始终不愿意承认,无论这些国家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都必须履行议定书第15条的法律义务,在2016年12月11日终止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的做法。

  针对欧、美、日等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做法,我们应该多措并举有效维护国际规则和中国的合法权益。可以采取如下一些措施:

  第一,在欧、美、日相关决定还没有最后摊牌以前,仍然有一些运作的空间。首先,我们以理服人,告诫有些国家不要破坏WTO规则;其次,在欧盟立法中,欧洲议会仅仅具有立法的参与权,并不具有立法的垄断权,所以我们还可以继续做一些成员方的工作,使这一法案不能获得通过。

  第二,加强与WTO沟通,争取让WTO对15条正式确认、公开声明并保证有效实施。

  第三,即使有些国家不承认“替代国”条款的终结,我们也要转变过去需要本国企业自己举证是市场经济地位,而非对方举证我们不是的被动做法,改由有关国家承担举证的责任。

  第四,如果有关国家继续采用“替代国”的做法,我们要果断依据反倾销规则,在WTO予以起诉、维权。

  第五,适当扩大欧、美、日等国优质产品的进口,比如部分中高端的工业制成品、农产品食品、环保产品等,促进与有关国家的贸易平衡,并满足国人对高品质生活水平的需求。

  第六,加强中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力度,深化民营企业准入、土地制度等领域的改革,积极推进去产能等结构性改革,减缓国际矛盾和压力。

  第七,要进一步提升中国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附加值,继续扩大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和投资贸易,加快外贸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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